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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邢某某,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