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倪祥珍与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祥珍,德清县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倪祥珍。被执行人德清县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沈建强。申请执行人倪祥珍与被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49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9498.55元未受偿,现因案件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