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红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44号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磨山山南湾241-3。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系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红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红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利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