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元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08号罪犯李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元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