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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海潮与雷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潮,雷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811号原告:卢海潮。被告:雷少君。原告卢海潮与被告雷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海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