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行初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土根与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土根,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初00028号原告吴土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欣、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国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储立,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土根诉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告将直接起诉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吴土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土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土根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