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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海兵、邹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兵,邹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兵,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邹循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兵与被执行人邹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循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