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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6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法定代表人贾向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汇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鼎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鹤壁市仲裁委员会(2015)鹤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晓华审 判 员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