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南昌二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不服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湖北省潜江市潜阳中路35号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南昌二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异字第50号异议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454-4。负责人:万俊英。委托代理人:刘剑、吴建平,该行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南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39-1。负责人:朱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二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抚生路中段88号,组织机构代码:26179411-X。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1403-X。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异议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不服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湖北省潜江市潜阳中路35号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的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