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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瑞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53号罪犯周瑞。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周瑞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0日减刑释放。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莱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瑞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6年5个月19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余1.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周瑞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周瑞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周瑞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瑞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