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董兴平与董永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平,董永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董兴平被执行人董永有本院受理的董兴平与董永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董永有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董兴平玉米制种前期投入现金、种子、地膜款14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再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