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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诉被告魏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魏爱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46号原告肖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爱平,男,汉族。原告肖丽诉被告魏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肖丽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丽对被告魏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肖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