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诉被告魏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魏爱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46号原告肖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简海,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爱平,男,汉族。原告肖丽诉被告魏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肖丽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丽对被告魏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肖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曾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