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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71号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小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中亚农机机电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浩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立霞,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众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9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