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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陵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陵某。委托代理人刘进江,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原告陵某曾于2015年1月3日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留置送达原、被告。2015年12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陵某于2015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距上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2015)武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不满6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红星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赵松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