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宝记与简仕强、何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记,简仕强,何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364号原告:林宝记。被告:简仕强。被告:何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记诉被告简仕强、何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270元,共3670元,该款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