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熊智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智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智刚,男,1975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智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智刚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熊智刚酒后驾驶赣A×××××小型面包车,由南昌市站前西路出发,前往南昌市北京西路江西师范大学。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熊智刚驾车行驶至北京西路公园路口由西向东方向等候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当日下午16时许,交警接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将熊智刚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16年2月18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智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26mg/100ml。熊智刚收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2016年2月24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复检,熊智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3.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份、现场查获视频截图、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熊智刚的供述、身份证明、劣迹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智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达103.2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智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石玉速录员 谢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