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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31号原告贾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