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31号原告贾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