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小平诉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组**号。上诉人郭小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郭小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小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小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郭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