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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49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