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49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