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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何天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14号罪犯何天平,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甬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浙甬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何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记功,获2015年度记功,获2016年2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天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天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