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牛鹏诉被告江晓静、李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江晓静,李超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994号原告牛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日。被告江晓静,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1日。被告李超权,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牛鹏诉被告江晓静、李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鹏撤回对被告江晓静、李超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席应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