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张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900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张某。2016年4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李某、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二被告居住地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属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不在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员 刘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素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