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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永星与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星,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生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416号原告徐永星,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罗斌,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星诉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永星负担。审判长  江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