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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与吕德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莉,职务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德春,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8.00元,减半收取为5,194.00元,由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红彪代理审判员  邹雪光代理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