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涂强与骆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强,骆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38号原告:涂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磊。被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22323731(1-1)。法定代表人:骆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珊珊(系骆磊之妻),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以上三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涂强诉被告骆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汇装饰公司)、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素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强及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被告骆磊、尚汇装饰公司、王珊珊的委托代理人冯利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强诉称:原告与被告骆磊系朋友关系。被告骆磊因生意扩大生产为由,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和其妻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每次借款双方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2014年1月3日借款1000000元,2015年4月10日借款10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1100000元。被告借款后不及时支付利息,2015年6月没有付息,2015年9月至今分文未付,至今尚欠利息110000元,应支付违约金1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骆磊、尚汇装饰公司、王珊珊偿还借款1100000元,支付利息110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0元,合计132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骆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利息88000元,违约金88000元,共计127600元,尚汇装饰公司、王珊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骆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支付利息88000元,支付违约金88000元,合计127600元。被告王珊珊和尚汇装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骆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不是原告诉称的1100000元,而是833500元(903500元-70000元利息)。该款系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至2016年1月3日,因此,不存在违约,并且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被告已归还利息779400元。骆磊同意分批归还所欠涂强款项。被告尚汇装饰公司辩称同骆磊。被告王珊珊辩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项借款系骆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王珊珊并不知道该项贷款事宜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应驳回原告对王珊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骆磊与王珊珊系夫妻关系。涂强与骆磊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2013年12月,骆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条,由于借款的诉讼时效原因,原告将借款合同和借条原件撕毁,于2014年1月3日,原告和骆磊及尚汇装饰公司补签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甲方)涂强身份证××借款人(乙方):骆磊,身份证××……一、甲方愿贷给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付给方式转帐加现金。二、借贷期限为贰年,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三、利息每万元月息叁佰元,乙方应按月支付利息款给付甲方,不得拖欠……五、届期如未能返还本金,乙方除照付合同规定利息外,每天每万元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元整……”涂强和骆磊签字。王珊珊丈夫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了王珊珊的名字。尚汇装饰公司加盖公章。2015年4月10日,骆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该日,骆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涂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息3%银行转帐叁万玖仟元,现金陆万壹仟元整。骆磊签名。尚汇装饰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于2015年7月6日原告、被告骆磊和尚汇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协议书骆磊在此之前借到涂强所有的钱款共2100000元,双方议定原来所有的贷款合同到期后继续生效,直到涂强需要用钱向骆磊讨要为止,到时骆磊应无条件把所有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涂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否则按违约处理,骆磊应承担所有法院上诉费用,特立协议,以免备忘!双方同意签字:涂强骆磊2015年7月6日”。该协议书加盖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另查明,2015年7月6日涂强与骆磊签订的协议书中2100000元,包括本案中的1100000元及(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请的1000000元。当庭,原告和被告骆磊认可截至2015年5月前向涂强支付利息170000元,2015年6月被告骆磊未支付利息。2015年10月被告骆磊至今未支付利息。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间,被告骆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88000元。经涂强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骆磊原存在借贷关系,由于借款的诉讼时效原因,原告将借款合同和借条原件撕毁,原告和骆磊及尚汇装饰公司补签了借款1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借款100000元的借条,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骆磊应偿还涂强本金1100000元。骆磊于2015年6月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已有4个月未支付利息,对于涂强诉请中利息88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骆磊在借款之日与王珊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两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骆磊、王珊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尚汇装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尚汇装饰公司应对骆磊上述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骆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以及被告尚汇装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磊和尚汇装饰公司辩称仅欠原告833500元以及被告王珊珊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王珊珊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磊、王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涂强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88000元,合计1188000元;二、被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骆磊、王珊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涂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原告涂强负担834元,被告骆磊、王珊珊、安徽省尚汇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