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孝云犯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77号罪犯徐孝云。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孝云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孝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罪犯食堂送饭菜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孝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