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俞传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传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76号罪犯俞传星,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传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俞传星的刑事判决,民事部分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陈哲平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俞传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传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2015年2月23日因拒绝接受民警指令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1.4分。2016年3月3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52088)。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传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