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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以下简称仙女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盐津县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初422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盐井镇芭蕉办事处。委托的代理人张霖,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住盐津县盐井镇芭蕉村法定代表人:罗栋才,煤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义丰,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以下简称仙女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桂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霖,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梁义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2013年8月4日,原告龚某某在被告煤矿从事井下维修作业中,被井下顶板掉下的矸石砸伤。2015年5月30日,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龚某某所受损伤为拾级伤残等级。2015年8月12日,被告煤矿已申报实际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本应由原告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同年9月16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5年10月16日,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裁字第86号裁决书,确认原告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属工伤保险基金中心支付的范畴为由,未作处理。现被告煤矿已实际占有该项补助金,无理拒不给付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煤矿返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被告仙女洞煤矿辩称:本次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煤矿经申报已取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属实。但被告煤矿已属政策性关闭煤矿,由于目前资金确实困难,不能兑现支付该笔伤残补助金,请求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受被告仙女洞煤矿招录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并为原告龚某某投保工伤保险。2013年8月4日,原告龚某某在从事井下作业中,因事故受到损害。同年9月16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龚某某为工伤。2015年5月30日,原告龚某某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所受损伤为伤残等级拾级。同年8月12日,被告仙女洞煤矿获得盐津县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2015年10月16日,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仙女洞煤矿之间的劳动争议,经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至今,被告仙女洞煤矿仍未按规定向原告龚某某支付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上述事实,有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1份、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1份、盐津县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份、盐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1份,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仙女洞煤矿系云南省境内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企业,在录用原告龚某某从事井下作业后,已依法为原告龚某某投保工伤保险。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仙女洞煤矿作为投保用人单位,将保险受益人原告龚某某依法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申报理赔后,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而长期占有至今,拒不支付的行为,确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对此,被告仙女洞煤矿应承担支付给原告龚某某合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民事责任。原告龚某某的诉请主张,合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支付原告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盐津县仙女洞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桂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城篥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