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张松林、张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张松林,张容,张泰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8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责人:陈磊,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张松林,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张容,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张泰围,男,199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张容、张松林、张泰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容、张松林、张泰围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容、张松林、张泰围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加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