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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严降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460号罪犯严降龙,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1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降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严降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严降龙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降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