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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与方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方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5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9号。负责人:丁文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周妮,该行员工。被告:方小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诉被告方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被告方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762996.26元,利息6983.2元,合计769979.4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0日,自2016年1月21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2、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南区)3幢3单元802室房地产处置所得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方小英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第01202000202015二手贷0000220号)。2、贷款本金:770000元。3、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45年2月13日。4、合同执行利率:贷款发放时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2%确定,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首期执行利率为6.027%。5、逾期利率标准: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6、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扣款日为每月1日。7、还款情况:截止至2015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结清,此后,2015年12月1日归还利息741.58元,2015年12月21日归还本金0.96元。8、欠款情况:截止至2016年1月20日,借款人共欠本金762996.26元,利息6983.2元。9、抵押担保的情况:(1)抵押人:方小英。(2)抵押物: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南区)3幢3单元802室的房产。(3)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2月5日,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57927**号。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财产保全情况: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6)浙0102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方小英的银行存款76997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原告向被告方小英寄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应以2016年2月29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小英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其放款义务,被告方小英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方小英支付全部本息,亦有权就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62996.26元,利息6983.2元(暂计至2016年1月2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另行计付)。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有权对被告方小英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南区)3幢3单元802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57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70元,由被告方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明华(以下为空白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