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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晓松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晓松。金晓松诉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晓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晓松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金晓松是原新曹农场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并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行为;2.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行为应由江苏省农委作出,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该行为系越权行为,给金晓松带来严重后果。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金晓松以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被告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4年9月23日向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认为该所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处分期满应予撤销,但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答复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故请求:1.判令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不作为;2.判令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依法撤销对金晓松的处分,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金晓松给予的撤销其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属于内部奖惩范畴,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金晓松的起诉不予受理。金晓松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金晓松起诉要求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盐动监[2009]19号《关于撤销金晓松动物检疫员资格的批复》,因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金晓松动物检疫员资格的行为属于涉及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奖惩行为,故金晓松起诉要求盐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盐动监[2009]19号《关于撤销金晓松动物检疫员资格的批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故金晓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晓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婷婷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