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士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士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2号原告: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被告:李士国,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