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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士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士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2号原告: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被告:李士国,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山东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