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勇、单杰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勇,单杰云,单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单勇。被执行人:单杰云。被执行人:单连华。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单勇名下鲁G×××××号别克汽车一辆、鲁G×××××号五菱微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