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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牛新华与崔香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华,牛劲松,崔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990号原告牛新华,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被告牛劲松,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崔香花,女,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原告牛新华诉被告牛劲松、崔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园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劲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新华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牛劲松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随后又向我借款20000元、未出具借条,我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均未偿还,被告崔香花与被告牛劲松系夫妻关系,牛劲松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牛劲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牛劲松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牛新华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对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香花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牛劲松向原告牛新华借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有被告牛劲松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牛劲松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牛劲松偿还另外20000元借款并支付120000元借款的利息,因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香花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新华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牛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牛新华负担200元,由被告牛劲松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