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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王有全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王有全,潘盈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178号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刘伟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美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全。被告:潘盈天。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王有全、潘盈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5元,减半收取5407.5元,由原告寿光润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