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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某甲诉李某某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李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刑初281号自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自诉人韩某甲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院期间不予照顾、不支付医药费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审查期间又要求补充证据一次。我院收到自诉人的诉状和提供的证据后,经过审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韩某甲虽患病但没有证据证实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且其未提供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韩某甲的控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