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泛斯标识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泛斯标识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90号原告: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1幢1325室。法定代表人:吴永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金泛斯标识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9828583Y,住东台市东台镇中小企业园南区龙腾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泛斯标识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南京捷蔓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