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677号罪犯陈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振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