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830蒋道彪与孙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道彪,孙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道彪。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军。委托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道彪与被上诉人孙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蒋道彪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道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道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道彪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7元,由上诉人蒋道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