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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XX与汪文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汪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92-2号申请执行人XX,从事交通运输业。被执行人汪文飞,公务员。本院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文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汪文飞的工资收入35492元,申请执行人XX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