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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奎与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奎,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658号原告林奎,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凯凯,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华地汇鑫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袁云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法定代表人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海仙、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奎与被告绍兴漓铁隧道有限公司、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为2785元,由原告林奎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