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建东与施红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东,施红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939号原告陈建东,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施红慧,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东与被告施红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东撤回对被告施红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撤诉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陈建东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