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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建东与施红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东,施红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939号原告陈建东,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施红慧,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东与被告施红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东撤回对被告施红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撤诉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陈建东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