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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莉娟与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娟,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娟,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鲁文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前履行案款285000。案件受理费5575元和执行费4259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托克托县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948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