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振与被告董文斌、董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振,董文斌,董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76号原告李玉振,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文斌,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风延,男,1960年出生,系鲁NG2x**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振与被告董文斌、董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风延名下的鲁NG21**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李玉振名下房屋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风延名下的鲁NG2x**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李玉振位于武城县某小区B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