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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剑诉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李剑,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委托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铁柳镇。法定代表人梁峰。被告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诉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虽为会东县铁柳镇,但被告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且本案诉讼标的为2950万元,请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且本案诉讼标的为295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郑晓玲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