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诉刘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刘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151号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系该公司副科长。被告刘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刘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