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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仁秀与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秀,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847号原告黄仁秀,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4-1,组织机构代码06619167-1。法定代表人黄从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波,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仁秀与被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祖商贸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华巍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仁秀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保利、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仁秀诉称,2015年12月19日9时40分许,原告到巴南区万达广场永辉超市购物后,乘电梯至超市门口下电梯时,因扶梯口被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堆放的货物堵塞通道,导致原告摔倒,疼痛难忍,原告当即被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原告垫支医药费120.92元。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320.92元。被告圣祖商贸公司辩称,被告下货时,货物堆在踏板上面,并没有把整个扶梯通道堵满。原告当时并未摔倒在地,而是搭乘扶梯时,不小心倒在了被告的牛奶箱子上,造成自己受伤。虽然被告存在货物摆放不当的责任,但原告本可避免受伤,故不能排除其自身的过错,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9时40分许,原告黄仁秀到巴南区万达广场永辉超市购物后,乘阶梯式电梯至超市门口下电梯时,因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电梯搬运货物货,堵塞电梯入口,导致黄仁秀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当即将原告送往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一周,被告支付了医疗费304.03元。同年12月27日,原告再次进入巴南区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5天,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20.92元。另查明,原告黄仁秀受伤前在重庆青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日薪90元。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专用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警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在案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在搬运货物时,占用了超市供顾客乘用的电梯,导致原告在乘用电梯时摔倒受伤,被告圣祖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在搬运货物时未注意安全,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圣祖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对外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本次纠纷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认定被告圣祖商贸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黄仁秀诉请被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损失应予部分支持。经审查,结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20.92元;2、误工费1080元(90元/天×12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按90天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误工时间本院参照医嘱休息12天计算;3、交通费酌情主张50元。原告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250.92元,均应由被告圣祖商贸公司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黄仁秀因本案纠纷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50.92元;二、驳回原告黄仁秀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黄仁秀垫交,被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仁秀),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