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贺永春与张晓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春,张晓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87号申请人贺永春。被执行人张晓岭。关于贺永春申请执行张晓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