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55号原告:陈某,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周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