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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55号原告:陈某,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周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